(经2019年1月17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推动兰州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双一流”建设,提升学科发展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特设立“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事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做好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基金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宗旨
“基金”是推动学院发展的公益性、临时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国际合作、校园文化建设和师生交流等方面的事业发展。“基金”来源于学院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受益对象范围
兰州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广大师生。
三、项目内容
“基金”重点资助以下项目:
(一)对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发放奖教金,或对特别困难的教职工进行慰问,或慰问、奖励学院离退休教职工;
(二)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或对因意外造成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
(三)设立科研探索性项目,资助青年教师开展探索性研究,或资助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研究;
(四)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和综合素养提升;
(五)资助青年教师出国(境)研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资助青年教师学习外语;
(六)资助学院有特色有影响力的重要学生活动,或资助学院承办的各类专业大赛,或资助学生参加国家、省上举办的高水平竞赛;
(七)增强学院教职工交流,为学院“教工之家”“党员之家”等学院公共交流场所购置有关物资和消耗品,或为学院工会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八)其它“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资助的项目。
四、项目执行流程
(一)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批、监督等。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黄宁 李晓莉
副主任:毛国梁
成员:王省哲 张兴义 张帆宇 李志龙
秘书:陈华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接替人员接任。
(二)项目采取个人申报、管理委员会评审的流程进行。每年不定期召开“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议,确定资助项目。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学院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五、资金管理
(一)“基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兰州大学、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兰州大学各项财务制度和科研管理相关制度。
(二)捐赠方指定资金用途的,全部用于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
(三)“基金”支出,须经“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在学院层面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签,或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审签。
(四)学院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向捐赠方反馈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捐赠方监督。
(五)不能按批准计划执行的资金,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更改、延期或取消资助。
六、附则
(一)如产生任何成果或涉及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之外,其它均由兰州大学独享。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具体由兰州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