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责任,保证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要求和《兰州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中心任务,以预防为主,努力营造良好内部环境,保证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院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有: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坚持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六)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工作形势,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七)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定期开展责任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党委书记、院长作为学院主要责任人,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具体责任有:
(一)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二)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督促检查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勤政奉公,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四)主持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示范作用。
(五)按照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领导负责其主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分工和要求如下:
(一)学院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监督、指导作用,负责查处主管范围内的不正之风和违纪事件。
(二)学院各系、所、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政策和要求的顺利实施。
(三)教学方面:要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学生成绩;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学生给予的好处费。
(四)科研方面:在申请项目、经费的过程中严格按规程办事;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将科研酬金如实分配到课题组,不得私自截留。
(五)研究生培养方面:严格研究生招生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命题等情况;推荐、面试、复试、录取等工作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舞弊;答辩过程中,严格执行答辩程序,不得接收礼品、吃请。
(六)人事方面: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程序和学院的实际需要,引进、调入合格人员,不得循私引进、调入不合格人员;人员考核、晋升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七)财务方面: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纪律,坚持大笔资金使用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原则;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工通报各种经费使用情况,做到经费使用透明化;不搞“小金库”,不断完善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学院党委负责,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每年要向学校就贯彻落实党风廉风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总结,总结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细则,必须事实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造成国家、本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对配偶、子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