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中层组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层党组织建设,促进党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的中层党组织是指校党委设立的中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中层党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沟通和交换意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各中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中层党组织。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中层党组织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中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职数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按5至9名设定。
第七条  中层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候选人和选举结果要分别报校党委批复。
第八条  中层党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组织员。
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第十条 党支部要按照有利于党员参加、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并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院、研究院党政管理人员可单设、也可与教师科研人员合设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可以按班级、年级、专业、学科或科研组织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直属、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由离退休教职工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设置党支部应经中层党组织批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中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是: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决定、政策、会议精神在本单位宣传、贯彻、落实等方面的问题。
2.办学思路、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3.重要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问题。
4.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人员考核和津贴评定、收入分配、出国人员遴选等问题。
5.招生考试工作、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6.院学术(学位)委员会按章程和规定提交讨论的事项。
7.其他重要事项。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1.认真执行《兰州大学关于加强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
2.做好本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学习教育。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做好在优秀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3.配齐配强党支部书记,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兰州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意见》等有关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校党委《关于加强我校思想理论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的若干意见》,牢牢把握对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2.经常对党员、师生员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3.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拓展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4.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5.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关心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保障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
(五)协助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推荐、考察工作,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工作。
1.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2.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进行考察。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做好本单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六)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推进人才强校战略。
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把握人才工作的方向和大局,完善人才选拔激励工作机制,营造人才发展的舆论环境、工作环境、人际环境和生活环境,增强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重点,积极推进实施“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1.及时听取群众组织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支持工会和职工代表正确行使权利,在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做好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积极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八)做好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工作。
1.做好本单位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和其他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经常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发挥积极作用。
2.做好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的工作,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和健康状况,协助解决好离退休教职工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机关、直属、后勤、离退休等中层党组织参照本章有关职责执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围绕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活动。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加强初级培训检测,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坚持中层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应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学习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精神,通报情况,分析问题,讨论解决党内有关事务和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安排等。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中层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是最基本的议事决策形式,必须认真执行,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政领导班子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党支部书记、研究所所长等列席。
    第十七条  坚持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中层党组织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由书记向全体党员布置工作或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状况。
    第十八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中层党组织每年应召开一次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按照《兰州大学校级和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办法》,交流思想,总结经验。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根据实际,中层党组织每年年底结合年终总结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议中除党员个人要认真总结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外,还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监督,提高认识,转变作风。
第二十条  坚持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度。中层党组织书记对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把党建工作与本单位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中层党组织应将贯彻落实党建工作的情况,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送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坚持实行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凡本办法所列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党政领导成员及其亲属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层党组织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第一医院党委、第二医院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中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校党委发[2002]11号)同时废止。